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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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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佛山市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省有關單位,各行業協會: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經省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將《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5年10月12日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 第一條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制造 2025>的通知》(國發〔2015〕 28 號),發揮工業設計的創新驅動和引領作用,推動工業設計與制造業融合發展,促進工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綜合運用科技成果 第二條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工業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或對產業發展進行設計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廣東省經 第三條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具有較強的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和鮮明的發展特色,水平領先、規模較大、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工業設計基地。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

  第四條 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 第五條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第七條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 500 萬元,占企業研發投入總經費的比例不低于 30%,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

  (四)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全省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應用“互聯網+”模式程度比較高,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六)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七)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 3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八)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 10 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 3 項以上。

  (九)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本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應用“互聯網+” 模式程度比較高,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四)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 3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省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300 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六)工業設計企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 10 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 3 項以上。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 工業設計基地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以及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

  (三)須以本省現有工業集群為依托,服務工業生產,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統一的管理機構,應用“互聯網+”模式程度比較高,在全省行業內有較強的影響力。

  (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已建成并投入運營 1 年以上,面積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入駐工業設計企業或企業設計中心 20 家以上,專職從事工業設計人員 10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 — 6 — 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六)工業設計基地內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近兩年內獲得授權設計類專利(含版權)50 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 10 項以上。工業設計基地設計服務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上。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 第十條單位)須按屬地原則,向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二)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工業設計投入、產出等情況。中央駐粵單位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具體辦法和程序參照各地級以上市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采取材料評審 第十一條與現場考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如實填寫廣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按申報材料清單要求,向所在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 — 7 — 報單位進行推薦,并書面提出推薦意見,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含現場考察評審),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 5 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 第十二條中心實施動態管理,以隨機抽檢的形式定期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復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復核通知的要求,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并撰寫有關復核材料,報送至所在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審核。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填寫評價意見后,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相關行業組織進行復核,并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第十四條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標準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 第十五條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并暫停原推薦單位下一年度的申報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 第十六條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通過規劃、培訓和專項 第十七條資金扶持等方式,支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第十八條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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