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政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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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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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16〕86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扶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財工〔2015〕219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扶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發展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財工〔2016〕362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支持珠江西岸工作母機類制造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經信珠西〔2015〕363號)規定,結合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帶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根據省級扶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發展財政政策,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帶建設的資金包含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和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其中專項資金分為省組織實施資金和由省按因素法分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組織實施的資金(以下簡稱因素法分配資金),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項資金采用產業基金、股權投資、貸款貼息、保費補貼、事后獎補等方式,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智能制造裝備、海洋工程裝備、軌道交通裝備、節能環保裝備、新能源裝備、汽車制造、航空制造、衛星及應用、重大成套裝備、通用和專用設備及核心部件、基礎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研發制造及應用等先進裝備制造產業項目建設。
第四條 資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規、分類管理、公平公開、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設立的珠江西岸先進裝備制造產業發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風險防控”的原則,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政府部門負責確定產業化基金的投資方向,不干預基金公司決策,基金按市場化原則運作,重點投資于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財政出資基金的管理費在財政出資基金中列支。
第六條 政府部門職責。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完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政策;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審核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牽頭遴選確定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審核有關基金組建方案,報省政府審批;配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政府投資基金扶持方向、制定支持產業目錄或清單;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基金章程、合伙人協議等,履行出資人職責;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做好基金的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牽頭制定基金組建方案,參與遴選確定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負責研究確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支持產業目錄或清單;監督指導基金運行;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基金的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第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經遴選,粵財投資控股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在受托權限內負責基金的具體組建、制定基金章程、合作協議等;會同其他出資人,綜合考慮領域相關、業務專長、經營業績等因素,組建或委托市場化、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并簽訂有關協議;負責財政出資部分資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的支持產業目錄或清單,提升基金投放的覆蓋面,監督基金投向;定期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每年度對基金作出自評報告;及時將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撥入在托管銀行開設的賬戶并上交國庫。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粵財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主要包括: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定的基金支持方向進行投資;定期向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粵財投資控股公司報告投資項目情況,接受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粵財投資控股公司對具體投資和運作的監督。
第九條 托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作為基金的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三章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不含基金部分,下同),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配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總體計劃及使用明細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申請、專項資金預算申報、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總體計劃及使用明細計劃,并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負責省組織實施資金項目的實施、驗收(指股權投資類項目的完工評價)、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指導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實施、驗收(指股權投資類項目的完工評價)、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十二條 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因素法分配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以及下達項目計劃,負責因素法分配資金項目的實施、驗收(指股權投資類項目的完工評價)、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工作,以及按照省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管理分配到地方的專項資金具體項目。省屬企業集團(或主管部門)、中央駐粵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指股權投資類項目的完工評價)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十三條 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同級經信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審核、評審和績效自評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省組織實施資金。
1.支持首臺(套)裝備的研發與使用。
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2014年10月以來生產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或《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標準,且實現銷售首臺(套)產品的企業,采取事后獎補方式,鼓勵企業將獎勵資金用于產品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獎補標準按照粵財工〔2015〕219號文執行。
2.支持先進裝備制造業集約集聚發展。
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先進裝備制造業聚集區,在現有產值規模基礎上,省財政實行分檔獎勵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采用事后獎補、貸款貼息、股權投資等方式,統籌用于支持集聚區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獎勵標準按照粵財工〔2015〕219號文執行。
3.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扶持對象、方式和標準。
(二)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組織實施資金。
1.鼓勵先進裝備制造業企業和研發機構提高研發費用。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對在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注冊設立,并在當地申報納稅的先進裝備制造業企業和研發機構(含分支機構)予以支持,鼓勵企業、研發機構(含分支機構)將財政資金用于研發投入。獎補標準按照粵財工〔2016〕362號文執行。
2.對重大科研成果予以獎勵。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科研機構、企業的重大科研成果予以獎勵,鼓勵企業或研發機構將獎勵資金繼續用于開展科研活動,或用于獎勵企業、科研機構重大科研成果轉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獎補標準按照粵財工〔2015〕219號文執行。
3.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費進行補貼。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事后獎補,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生產企業。獎補標準及相關要求按照粵財工〔2016〕362號文執行。
4.支持優質項目落地建設。
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在2014年及以后引進、新建或擴建的具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國際先進核心關鍵技術的先進裝備制造業項目,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按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貼息支持,予以貼息的借款總額不超過項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70%。予以貼息的借款指銀行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融資平臺借款等,固定資產指廠房和設備等基礎設施。為發揮財政貼息放大作用,明確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的原則,按標準核算貼息額。貼息標準和相關要求按照粵財工〔2016〕362號文執行。
5.“一事一議”支持優質項目落地建設。
對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4〕50號)規定方向的總投資額超20億元的先進裝備制造業項目,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會財政部門研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市、區、縣持股),以股權投資方式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政府持股,按程序報當地市(順德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
6.對引進或新建先進裝備制造業項目實行事后獎補。
對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引進或新建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具有核心關鍵技術的先進裝備制造業項目實行事后獎補。由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事前備案、事中報告、事后獎補的原則對引進或新建項目進行審核,經審核項目有新增財政貢獻且符合事后獎補其他條件的,由省市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項目產生的地方新增財政貢獻的60%、50%、40%的標準予以獎補。
7.支持工作母機類制造業發展。
采取股權投資、貼息和事后獎補等方式,專項支持我省珠江西岸工作母機類制造業發展,由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支持和獎勵標準按照粵經信珠西〔2015〕363號文執行。其中: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工作母機類制造業項目落地,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按“一事一議”研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市、區、縣持股),報當地市(順德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
8.支持先進裝備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以事后獎補方式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先進裝備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獎勵標準和相關要求按照粵財工〔2016〕362號文執行。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按“一事一議”研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報當地市(順德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獎勵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用于后續設備購置、平臺建設等。
第五章 資金申報
第十五條 省組織實施的資金,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分別會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依托省網上辦事大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前置審核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已建立項目庫的,可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直接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結合因素法分配額度提出安排計劃送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按照省財政扶持政策,下發申報通知,組織申報、審核、評審和實施,并將具體項目安排計劃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主管部門對所有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和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 一個項目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可實行“預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對專項資金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將項目選定權和項目監管責任下放至市(區)。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與年初預算同步編列項目滾動預算,提前一年啟動項目庫的申報、入庫、排序、審批等工作。在未納入項目庫管理前,需在年中細化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后,及時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報省政府審批,詳細項目分配計劃報省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組織實施資金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對各地上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情況,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形成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符合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要求的項目,逐步納入項目庫管理,實行滾動支持或分期實施,具體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的具體專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在年度資金計劃下達時予以明確,各專題如出現剩余,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專項資金范圍內調劑使用,并將調劑使用情況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備案。因素法分配資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省相關規定組織項目評審,形成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按規定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進行報備。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計劃按程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進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 省專項資金撥付至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財政部門后,各地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的時限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股權投資項目,按照股權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人民政府及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單位應對財政支持的資金設立專賬,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資金實行信息公開。省組織實施資金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因素法分配資金由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負責做好信息公開:公開信息如下
(一)資金管理辦法。
(二)實施細則。
(三)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四)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資金結算申請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等。
(五)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六)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項目及扶持金額,項目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七)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八)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九)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由省級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省財政廳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二十八條 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經信部門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財政部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立省市(順德區)兩級抽查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專項資金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規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珠江西岸“六市一區”和韶關市政府負責對因素法分配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獲得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口逐級報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終止或變更。對因故中止的項目,省財政廳將按規定收回資金。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此前印發的相關政策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組織實施資金操作流程圖
2.因素法分配資金項目操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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