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現將蓬江區杜阮鎮“1·24”車輛傷害一般傷亡事故情況公開如下: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1年1月24日04時27分
二、事故發生地點: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井根村委會騎龍山工業區B區之一號的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分大件區
三、事故發生單位: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
四、事故類別:車輛傷害
五、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六、直接經濟損失:123萬元
七、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
1.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事故中叉車的使用管理單位;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營業執照號碼 :91440703747063966H;法定代表人:馬家彬;住所 :江門市蓬江區環市鎮聯合沙沖圍4號廠房;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經營范圍:國際貨運代理,承辦國際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普通貨運、配載、貨運代理;汽車租賃、汽車用品租賃、機械設備租賃、五金工具租賃;經濟信息咨詢;票務代理;倉儲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檢測服務;維修:通訊設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獨資);營業執照號碼 :914407047911538543;負責人:李麗貞;住所 :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井根村委會騎龍山工業區B區之一號;成立日期:2006年6月30日;經營范圍:承辦國際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憑公司有效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普通貨運、配載、貨運代理(憑公司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家禁止和限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3.袁某某:男,漢族,擔任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的運作主管,主要負責人員管理、快件的現場分揀裝卸、設施設備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4.黃某某:男,漢族,擔任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的現場協管(運作員),主要負責快件現場分揀裝卸、協助現場管理。
5.王某某:男,漢族,中山市鴻遠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臨時工,于2020年12月31日被公司派遣到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工作,是事故中叉車(場內粵J-13918)司機,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6.曹某某:男,侗族,珠海市卓博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臨時工,被派遣到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蓬江分公司第四營業部工作,是事故中死亡的托盤搬運車司機。
(七)事故車輛:1.王某某駕駛的叉車的使用登記信息:登記證編號:車11粵JA0054(18);牌號:場內粵J-13918;使用單位: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設備種類: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設備代碼:51104407002018080001;產品編號:05025DB1580;叉車定期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合格、下次檢驗日期:2021年3月。2.曹某某駕駛的車輛:產品名稱:托盤搬運車;型號:CBD20;出廠編號:080207L2570;發動機號:20B10915;未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八)場地、應急物資情況:1.事故發生地點是物流中轉場及快件分揀裝卸活動場所,各種專用機動車輛和人員混合作業、沒有設置叉車作業專用通道;2.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不足。
八、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的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駕駛叉車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對叉車安全崗位責任、隱患治理制度的落實監督不到位,對勞務派遣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專用機動車輛與人員混合作業、沒有設置叉車作業專用通道。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不足,現場工作人員應急處置能力低下。
2、袁某某未嚴格執行落實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有關叉車管理制度,對叉車鑰匙未進行專人保管,未對叉車領用、交還落實專人把關,對王某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多次駕駛叉車作業未進行制止。
3、黃某某未嚴格執行落實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有關叉車管理制度,明知王某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多次駕駛叉車作業未進行制止,身為管理人員卻存在無證駕駛叉車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根據事故基本情況、車輛使用場所性質、事故原因分析,認定蓬江區杜阮鎮“1?24”車輛傷害致一人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意見:
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懲戒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對蓬江區杜阮鎮“1?24”車輛傷害一般傷亡事故的責任認定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
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作為叉車使用管理單位,對叉車安全崗位責任、隱患治理制度的落實監督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是此次事故的責任單位。
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建議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二)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
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
(三)王某某
王某某的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駕駛叉車冒險作業,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其勞務派遣單位和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依法對其進行內部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四)袁某某
袁某某未嚴格執行落實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叉車管理制度,對叉車鑰匙未進行專人保管,對叉車領用、交還未落實專人把關,對王某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多次駕駛叉車作業未進行持證情況核實或制止,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依法對其進行內部處分。
(五)黃某某
黃某某未嚴格執行落實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叉車管理制度,明知王某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多次駕駛叉車作業未進行制止,身為管理人員卻存在無證駕駛叉車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江門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依法對其進行內部處分。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