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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杜阮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4-02-09 打印】 【 關閉

         征收人: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門: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黃永祥,男,身份證號碼:4407211966*******5,住址: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松園村民委員會周村117號

  因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項目的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發布《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杜阮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對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項目(杜阮段)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

  被征收人黃永祥位于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井根圩92號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圍內。房屋基本情況:黃永祥私有,3層,實測建筑面積384.19平方米,其中鋼筋混凝土結構共372.84平方米,磚墻鐵皮頂簡易結構11.35平方米;構筑物為43.68平方米不規則無墻鐵皮頂棚及鐵管搭設露天樓梯0.9米×1.7米。首層為黃永祥開設的“順景五金鋪”。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杜阮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為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在上述期限內,經多次協商,被征收人黃永祥未能與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為保證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江門市銀洲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杜阮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現作出如下征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

  1.房屋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補償款1574565元(大寫:壹佰伍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整)。

  2.構筑物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補償款6242元(大寫: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整)。

  3.搬遷及停業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57628.50元(大寫: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伍角整)。

  以上費用共計1638435.5元(大寫:壹佰陸拾叁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伍角整)全部存儲于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戶。提取方式:被征收人需向杜阮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銀行賬戶等相關資料核實,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30天內由專戶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ǘ┊a權調換:產權調換房源位于杜阮鎮轄區范圍內,商業用途,被征收人可以按等價調換的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此補償方式的,要與征收實施單位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差價。

  1.差價結算: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結果為依據按等價調換原則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2.搬遷及停業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57628.5元(大寫: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伍角整)。被征收房屋補償費和構筑物補償費之和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差價可用此筆費用抵扣。

  3.被征收房屋補償費和構筑物補償費之和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差價、搬遷及停業補助費全部存儲于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戶。提取方式:被征收人需向杜阮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銀行賬戶等相關資料核實,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30天內由專戶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黃永祥應當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收到補償款或辦理房屋產權調換手續后15日內自行搬遷,將位于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井根圩92號的房屋騰空交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征收人將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補償,并將相應補償款項提存到公證處;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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