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
你于2021年10月22日通過來電向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反映關于蓬江區荷塘鎮霞村霞陽路韋淋燈飾廠旁邊工廠噴漆廢氣問題的投訴事項,于10月25日轉交我局,我局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局將于2021年11月29日前辦結并書面答復你。在此期間,你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投訴事項,本級和上級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謝你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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