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區某家具廠負責人葉先生來到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簡稱蓬江分局),為蓬江分局送上一面印有“幫企業排憂解難,做人民滿意公仆”字樣的錦旗。企業負責人葉先生激動地說:“執法有溫度,為你們點贊,往后我們一定認真提高自身的生態環境法律知識水平,并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葉先生向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送來錦旗 案情回顧 企業負責人葉先生經營的某家具廠坐落在棠下鎮某村工業區,主要生產工藝為木材切割(雕刻)、打磨,生產過程中會排放較大噪聲。 今年3月8日,蓬江分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該家具廠外排噪聲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廠外排噪聲為67分貝,已經超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噪聲排放限值60分貝。為此,蓬江分局依法立案查處該家具廠外排噪聲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責令該家具廠改正違法行為,并擬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情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該企業負責人態度良好,一直積極配合調查取證,認真聽從執法人員指導建議,還多方尋求對家具廠噪音超標問題的整改方案。該企業負責人在確定難以徹底有效整改的情況后,表示愿意以搬遷方式先行解決噪聲擾民的問題。 蓬江分局執法人員了解情況后對該企業負責人的整改態度表示認可,并詳細為其講解在建設項目選址、環保手續辦理、運營期間環保管治等方面的業務內容,幫助企業全方位了解環保政策法規。 4月19日,蓬江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家具廠已搬遷,不具備生產能力,已經改正違法行為。該家具廠的上述情形符合《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八條所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根據上述規定,蓬江分局依法對該家具廠噪聲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整改前后 以案說法 《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屬于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電鍍、鞣革、造紙、制漿、金屬冶煉、放射性、線路板(蝕刻或清洗) 、漂染、濕式印花、洗水、煉焦、煉油、噴漆噴涂、浸漆、金屬表面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和利用項目的; 2.違法行為不存在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3至7點的情形,且不涉及A類水污染物”“A類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以及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堆放、處置、利用、運輸的; 3.不屬于惡意環境違法,即不存在如:“私設暗管”偷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環境影響評價、監測等機構未按照相關規范從事評價、監測等活動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4.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5.當事人現場主要生產設備已拆除、已經不具備生產能力的; 6.當事人兩年內沒有違法行為因本條款而免予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生態環境執法有“尺度”也有“溫度”,生態環境部門提醒各企業負責人,要提高法律素養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生態環境建設作出應有貢獻。下一步,蓬江分局將在全面貫徹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基礎上,堅持融入包容審慎執法理念,引導違法企業樹立法律意識,切實提升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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