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國土環保(環保執法)決定字〔2016〕1號
當事人:高**(蓬江區壹順美食店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703600780902
地址:江門市蓬江區豐樂花園樂怡路15號首層、二層U-Z交1/4-1/5軸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6年5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蓬江區壹順美食店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的中餐制售項目在未辦理環評文件報批手續,需配套的環境保護治理設施未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經營。
上述事實有我局2016年5月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記錄、現場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立即停止使用產生油煙的餐飲設備及工具。
2、罰款3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到中國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指定賬戶(賬號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蓬江區財政局罰沒”,賬號:101440670301241035009103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代收銀行咨詢電話:0750-3500108)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
2016年9月26日
抄送:區法制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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