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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蓬江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蓬國規環罰字[2016]3號
發布時間: 2016-05-12 打印】 【 關閉

 

蓬國規環罰字[2016]3號

 

當事人:張**(江門市蓬江區映日休閑吧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703600780986

地址:江門市蓬江區荷塘鎮民興路31號106、107、108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6年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江門市蓬江區映日休閑吧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在未辦理環評文件報批手續,需配套的環境保護治理設施未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經營。

上述事實有我局2016年2月2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記錄以及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立即停止使用產生噪聲的設備及工具

2、罰款3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到中國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指定賬戶(賬號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市縣級非稅資金歸集戶”,用途:環保罰款,賬號:10144067023924103500908006,)。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代收銀行咨詢電話:0750-3500108)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12日  

 

抄送:區法制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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