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國規環罰字〔2016〕2號
當事人:歐陽**(蓬江區加勒比酒吧的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70360038037
地址:江門市蓬江區建設路82號111室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6年3月1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你(單位)進行檢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你(單位)外排音樂噪聲進行噪聲監測。監測結果表明,外排音樂噪聲排放值為63dB(A),已超出你(單位)目前應執行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中Ⅱ類功能區夜間排放值50dB(A)。
上述事實有我局2016年3月1日的現場檢查(勘察)記錄、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以及江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3月28日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1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一條的規定,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到中國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指定賬戶(賬號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市縣級非稅資金歸集戶”,賬號:10144067023924103500908006,用途:環保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代收銀行咨詢電話:0750-3500108)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
2016年4月25日
抄送:區法制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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