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就業扶持對象的幫扶工作,根據《關于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文件精神,現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的條件和程序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具有城鎮戶籍,女四十周歲以上、男五十周歲以上的;
(二)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五)屬于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八)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核定申請。申請時應如實填寫《江門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或社會保障卡;
(三)無業狀態證明材料;
(四)符合就業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
(五)其它按規定應提供的資料。
以上第(三)項的“無業狀態證明材料包括:1.就業轉失業的,應當提供原單位或雇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解聘證明;2.創業或經營終止的,應當提供企業登記注冊部門出具的停業或注銷證明。無法提供無業狀態證明材料的,由受理申請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根據申請人就業登記歷史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自行核定;已進行失業登記的,由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直接在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http://19.120.101.24:7001/Jmrlzy、下同)數據庫中查驗。
以上第(四)項“符合就業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包括:1.屬于殘疾人員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2.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3.屬于城鎮零就業家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或被征地農民的成員的,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情形由受理申請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自行核定。
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對于材料完備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情況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或者掃描上傳相關紙質申請資料至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直接發送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紙質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于1個工作日內以短信或電話通知申請者核定結果。同時將未錄入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錄入到系統中。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經核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根據自身需要,可以向經辦機構辦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注。標注方式由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申請者《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欄內簽署“X年X月X日,核定就業困難人員”,并簽署經辦人和加蓋公章。
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相關規定及期限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及享受扶持政策信息標注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錄入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二、靈活就業登記
我市戶籍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申報靈活就業。
靈活就業的形式一般包括: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為自然人提供有償雇傭服務、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種養及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認可的靈活就業形式。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申報就業登記,如實填寫《靈活就業人員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或社會保障卡;
(三)支付報酬出具的紙質證明;個體經營或承包種養的,提供營業執照、承包合同;自由職業者提供相關管理方出具的證明。
無法出具上述第(三)項證明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靈活就業人員備案登記表》中加具核查意見。
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申報人提交資料齊全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在《靈活就業人員備案登記表》上加具意見,同時將靈活就業登記信息錄入企業用工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信息系統。《靈活就業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申報人和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各執一份。
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需要,可向經辦機構辦理靈活就業憑證標注。標注方式由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在申請者《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登記情況”欄簽署對應信息和加蓋公章。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工作,如遇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政策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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