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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9-02-20 打印】 【 關閉

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蓬江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加快促進我區創新驅動發展,有效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結合蓬江區科技工作安排,我局對《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蓬江府辦〔2016〕10號)進行修訂,形成了《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區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寶貴意見,并于2019年3月6日前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反饋到區科技局。

聯系人:李文炎    聯系電話:8222120

 

附件: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門市蓬江區科學技術局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科技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蓬江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蓬江府〔2018〕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專項資金是蓬江區政府為推進科技創新,促進蓬江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區科技專項資金由區本級和鎮(街)兩級財政投入。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區財政局下達指標。每年11月底前由區科技局向區財政局提交下一年度需鎮(街)分擔項目的計劃編制,以備鎮(街)據此編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扶持范圍為在蓬江區內注冊納稅的市場主體和工作(居住)的自然人。

第五條 科技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學擇優、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出方向和扶持方式

第六條 科技專項資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創新理論、戰略研究,社會公益性科技研究,科技創新路徑、要素、方法的統計與規劃。

(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推動研發機構建設。

(三)促進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升級,推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四)支持科技與產業結合的金融活動,推進科技金融深度整合。

(五)鼓勵專利創造與運用,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等活動。

(六)支持企業研發投入,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七)推進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培育科技創新創業團隊。

(八)與增強蓬江區創新創業能力相關的科技機構服務、文化創意發展的科技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區科技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方式:

(一)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

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支持的項目、認定,以及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配套資金。

(二)投融資資助。

對科技項目借貸、知識產權質押、保險、融資擔保、設備融資租賃、股權融資等投融資活動,給予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風險投資等支持。

(三)科技研發資金資助。

對科技創新活動進行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給予科技研發資金無償資助。

(四)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八條 區本級、鎮(街)科技專項資金優先支持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項目,區本級與鎮(街)按現行的蓬江區鎮街財政管理體制方案規定分擔,配套資助、獎勵項目計劃由區科技局制定。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九條 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和投融資資助的資金,按相關辦法、規定和合同的使用范圍支出。

第十條 科技研發資金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研發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計劃管理費。

(一)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1.人員費:是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以及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2.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3.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4.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5.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6.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7.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8.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9.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咨詢專家的費用。

11.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必須開支的不在上述范圍的費用,以及預留的不可預見費用等。

(二)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1.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開展的房屋場地、儀器設備、水、電、氣、暖消耗的補助支出。

2.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相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3.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項目間接費用不超過科技研發資金資助額度的5%。

(三)計劃管理費。

計劃管理費指區科技局為組織和管理科技計劃項目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指南、通知的制定和發布,項目評審、評估、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科技管理系統開發、維護,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科技數據統計、政策宣傳(講)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提比例原則上按當年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1%計提。

 

第四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區科技局應按蓬江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在每年底前編制下年度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 區科技專項資金預算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根據年度預算,按照當年科技政策要求編制支出計劃。

(二)支出計劃在年度預算額度內,并可全面落實區政府支持創新創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各項政策和決策,兌現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

 

第五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與評審。

(一)項目入庫。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區科技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指南,建立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項目和投融資資助項目,以及科技計劃項目等分類數據庫,區本級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績效評價、驗收等信息全部納入數據庫。列入年度科技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納入項目數據庫管理的項目中遴選。

(二)項目評審。區科技計劃項目由區科技局初審后,在專家庫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組成專家(包括技術類及財務管理類專家)評審組,實行專家評審。

(三)項目公示。區科技局對區本級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對擬立項項目予以公示,增強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鎮(街)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鎮(街)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入庫、評審和立項工作,可使用蓬江區科技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資金審批。

(一)區科技局對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項目和投融資資助項目,以及科技計劃項目提出安排計劃,報區政府審批。

(二)區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資金監管合同書或項目合同書,實施合同管理。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審批下達項目資金指標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鎮(街)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后報送區科技局備案,區科技局向區財政局提交資金用款計劃申請,并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將資金撥付到立項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章 資金的監督

第十五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監督,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對違法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回已撥款項,取消其一定年限內申請項目資金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按規定配套資助、獎勵和投融資資助項目按照資金監管合同書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合同書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申請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績效好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績效差的項目嚴格控制資金支持;對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的項目停止支持。

    對獲得區科技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未按相關通知要求填報數據的,區科技局停止推薦其申報國家、省、市和區科技項目、獎勵和資助。

第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需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鎮(街)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其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監督、績效評價和驗收工作,參照相關規定制定鎮(街)科技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蛾P于印發蓬江區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蓬江府辦〔2016〕10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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