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給予江門市區90周歲以上老人發放政府高齡津貼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為進一步加強對高齡老人的照顧和保障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市政府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市區90周歲以上老人發放政府高齡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和發放標準
(一)發放對象
凡持有江門市區戶籍且年齡達到90周歲以上(含90周歲)的高齡老人。
(二)發放標準
90至9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的高齡老人,仍按《江門市區敬老優待辦法》(江府〔2006〕18號)的規定每人每月發放200元。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老人可提前3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親屬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社區代為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江門市區90周歲以上老人政府高齡津貼申請表》,并提供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張。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無身份證的,應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二)初審。村(居)委會或社區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審查申請人的年齡是否符合規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與戶口簿登記相一致,尤其要對申請的高齡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實。同時將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況在村(居)委會或社區公告欄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后,村(居)委會或社區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表、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群眾有異議的,應調查核實。經調查證實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申辦程序上報;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調查核實情況通知申請人本人。
(三)復審。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和村(居)委會或社區的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復審意見后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老齡辦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原經辦機構重新審核。
(四)審批。區老齡辦在收到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抽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批準其享受政府高齡津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發放辦法
政府高齡津貼采取社會發放形式按月核發。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聯系當地銀行,為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每位老人開辦領取政府高齡津貼的存折賬戶,并由村(居)委會或社區將存折發放到老人手中。政府高齡津貼于每月20日前發放,各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應于每月10日前將轄區內當月享受政府高齡津貼人員名冊和發放金額交付銀行,并由銀行將政府高齡津貼款直接劃入高齡老人的存折賬戶。
申領政府高齡津貼的老人辭世后,村(居)委會或社區應及時上報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并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江門市區老人政府高齡津貼終止領取報告表》,鎮(街道)老齡辦(社會事務辦)從次月起停止對其發放政府高齡津貼,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老齡辦備案。
四、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發放政府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分別按照市、區稅收分享比例承擔,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區老齡辦負責每年政府高齡津貼預算的編制工作,每年10月份將下一財政年度按戶籍登記年齡可享受政府高齡津貼的人數和津貼總額報送市老齡辦和各區財政局。市老齡辦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依據市、區稅收分享比例分擔辦法,編制市本級下一年度的政府高齡津貼預算,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將市財政負擔部分劃撥到市老齡辦,再由市老齡辦下撥各區老齡辦。各區財政負擔部分由區財政局劃撥到區老齡辦。
(二)政府高齡津貼應全額用于高齡老人身上,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或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發放的,將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對虛報老人年齡、瞞報或遲報老人辭世情況的,除要求退回已領取的高齡津貼外,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難對象時,政府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四)各鎮(街道)、村(居)委會或社區每年要對轄區內9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進行調查摸底,對符合申領條件的老人進行核實,并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健全檔案;要堅持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對辭世的老人及時銷戶減員;要建立定期抽查核實和統計報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五、其他相關事項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統一按本通知執行。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應參照本通知精神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府高齡津貼發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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