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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區禁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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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保護自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促進我區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廣東省2023年珠江春季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做好江門市2023年珠江春季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將2023年蓬江區內陸水域禁漁期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禁漁時間

  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禁漁區域

  蓬江區管轄的西江河主干流。

  禁止類型

  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其他要求

  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需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各鎮街應在各自管轄江段加強禁漁管理,努力做到“江湖中無違規漁船、水中無違規漁具、市場無違規魚貨”的管理目標。

  禁漁期間,蓬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將配合江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開展珠江禁漁專項執法行動,通過水上檢查和陸上檢查相結合,加強主要捕撈水域、交界水域、違規捕撈高發水域以及漁獲物裝卸點、水上停泊點等地的執法檢查。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違反禁漁期制度的非法捕撈案件,一經發現,江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符合刑事追責的非法捕撈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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