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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關于印發蓬江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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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辦[2012]288號

關于印發蓬江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蓬江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蓬江區食安辦反映(聯系人:王星海:聯系電話:8225632;傳真3908060)。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蓬江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類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蓬江區轄區內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接受和辦理各自職能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違法舉報案件。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線索。

       第三條 在蓬江區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蓬江區行政區域內下列情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賄、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銷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劑,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及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加工、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者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提煉、銷售“地溝油”;各餐館購買、使用“地溝油”從非法渠道購買食用油,以及附買沒有包裝標志或標志不全的食用油;

       (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市場經營活動或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舉報后,應按各自職責盡快組織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區食安委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查實的食品安全隱患應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直接向區直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鎮(街)食安辦舉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由首接部門、單位直接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單位受理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單位處理。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具體舉報途經包括: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信件、傳真舉報;

       (三)其他舉報渠道。

       第八條 受理部門、單位應將核查、處理結果及時答復留有真實姓名和具體聯系方式的舉報人。答復的方式限定為口述或書信文體。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情況,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掌握比較充分的證據,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為一級舉報;

       (二)掌握部分違法行為的證據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為二級舉報;

       (三)提供查辦線索,不掌握違法行為證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為三級舉報。

       第十條 對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實行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給予表揚。物質獎勵分三類: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標準屬一級舉報的為300元、二級舉報的為200元、三級舉報的為100元;

       第十一條 對于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個案的等級、獎勵企等級劃分由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分核定,并將相關情況報區食安辦。區食安辦負責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和舉報獎勵金的核放工作,獎勵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十二條 對舉報食品安全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的獎勵實行一事一評,一事一獎。同時符合市獎勵辦法要求的舉報,可申請市級獎勵。

       第十三條 對舉報的各類食品安全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經區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違法案件發生在蓬江區行政區域內,情況基本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尚未掌握監控的,舉報人可獲得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事項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多人聯名舉報同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四條 舉報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每月評審一次。每月中旬對上月的舉報開展獎勵評審工作,并在當月的25日前頒發獎勵金。

       第十五條 受到表彰或獎勵的舉報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到區食安辦簽領獎金;逾期未領的,視為放棄領取獎金資格。

       第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虛報偽報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由區公安、紀檢監察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 條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泄露舉報人情況。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食品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紀檢監察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各有關職能部門,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指衛生、公安、教育、工商、環保、經促、農林和水務等部門。

       第十九條 舉報人不包括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

       第二十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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