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關于印發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規定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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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經區政府十屆四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林水務局、區環境保護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聯系人:陳偉堅、鄧均,聯系電話:3222421、3291719)
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源頭治理,保護水環境安全,提升城市品質,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現對《關于印發劃定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規定的通知》(蓬江府辦〔2015〕11號)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進行調整,全區不設畜禽適養區。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調整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范圍
(一)牲畜禁養區范圍:蓬江區全區域,包括棠下鎮、荷塘鎮、杜阮鎮、環市街、潮連街、白沙街,共6個鎮街。
(二)禽類禁養區范圍:
1.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江門市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棠下鎮、荷塘鎮、潮連街西江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杜阮那咀、那圍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二級保護區陸域保護范圍;
2.城市人口居住集中地:包括環市、潮連、白沙街道辦事處;
3.濱江新區啟動區:江門主城區北端--蓬江片區,濱江新區與現狀城區(北新區)結合地帶,北環路以北,西江以西,江沙路以東,新南路以南,總范圍20平方公里;
4.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
5.農村墟鎮范圍及醫院、學校、居民住宅周邊500米范圍內;
6.各工業園區及周邊500米范圍內;
7.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500米范圍內陸域。
(三)禽類限養區范圍:禽類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二、全區域牲畜禁養清理與關閉期限。禁養區內現有牲畜養殖場,必須自行搬遷或關閉,并在2019年1月1日前實現全部清理,逾期未搬遷或關閉的牲畜養殖場,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在全區調整劃定的禽類禁養區的禽類養殖場,必須自行搬遷或關閉,未自行搬遷或關閉的禽類殖場,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在調整劃定的禽類限養區范圍內,嚴禁新、擴、改建禽類養殖場,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限養區的禽類養殖場必須限期完成治理。在現有存欄量的基礎上,限養區的禽類養殖場要逐步減少養殖量,并全面落實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必須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實行清理關閉。
五、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區政府先前發布的畜禽養殖管理的有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源頭治理,保護水環境安全,提升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下稱規定)經區政府十屆四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規定解讀如下:
一、編制必要性
從2016年起,蓬江區全面鋪開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行動,截至目前,全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關于印發劃定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規定的通知》(蓬江府辦[2015]11號)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進行調整,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一)是與上級主體功能區劃定政策相銜接的需要。
近年來,省、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如《廣東省主體功能區規劃》、《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江府〔2016〕5號)等文件,蓬江區被劃定為國家級優化開發區,是市域行政、商務、商貿、科教、文化和創新中心,以提升綜合服務水平、發展現代服務業、打造“江門服務”作為主體功能,體現江門市綜合發展實力和區域影響力,因此,蓬江區需要做好與上級主體功能區規劃政策的銜接。
(二)是對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需要。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已加大對西江、潭江重點支流綜合治理力度,推動西江、潭江水質持續向上、向好。但部分養殖場的養殖污水直接偷排入河沖匯入西江,造成了較大的生態環境修復壓力。因此,要調整畜禽養殖區域,有效整治消除畜禽養殖污染源。
二、主要內容
《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共五大部分,包括重新調整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牲畜全區域禁養清理關閉期限,禁養區的禽類養殖場必須自行搬遷或關閉,限養區的禽類養殖場必須限期完成治理,規范性文件的實施起始時間和有效期。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調整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明確豬、牛、羊等牲畜在蓬江全域禁養。禁養范圍包括棠下鎮、荷塘鎮、杜阮鎮、環市街、潮連街、白沙街,共6個鎮街。同時明確禽類禁、限養區范圍。
第二部分是明確牲畜全區域禁養清理關閉期限,全區的牲畜養殖場在2019年1月1日前實現全部清理,逾期未搬遷或關閉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部分是明確禁養區內的禽類養殖場,必須自行搬遷或關閉,未自行搬遷或關閉的禽類殖場,依法予以查處。在調整劃定的禽類限養區范圍內,嚴禁新、擴、改建禽類養殖場,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部分是限養區內的禽類養殖場必須限期完成治理。明確在現有存欄量的基礎上,限養區的禽類養殖場要逐步減少養殖量,并全面落實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必須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實行清理關閉。
第五部分是規范性文件的實施起始時間定為2018年12月15日,有效期定為5年。
政策文字解讀:http://www.htjxlbj.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122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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