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法規 > 政府文件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字體:[大] [中] [小]


蓬江府辦〔202025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上級蓬江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江門市蓬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821日    



江門市蓬江區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



20207

目錄

1總則 1

1.1編制目的 1

1.2編制依據 1

1.3適用范圍 2

1.4工作原則 2

1.5事件分級 3

1.6預案體系情況 6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7

2.1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7

2.2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0

2.3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 11

2.4現場工作組 12

3預防與預警 14

3.1預防機制 14

3.2預警機制 16

4信息報告 19

4.1信息接報 19

4.2信息報送 19

4.3報告形式 20

5應急響應 21

5.1響應啟動 21

5.2響應措施 23

5.3響應終止 28

6后期工作 29

6.1善后處置 29

6.2事件調查 29

6.3保險 30

7應急保障 30

7.1隊伍保障 30

7.2資金保障 30

7.3物資保障 31

7.4交通保障 31

7.5通信保障 31

7.6技術保障 31

7.7安全保障 32

7.8醫療衛生保障 32

8監督管理 32

8.1演練 32

8.2宣傳 32

8.3培訓 32

9獎勵與責任 33

9.1獎勵 33

9.2責任 33

10附則 3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我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科學、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及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起施行);

5)《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7)《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8)《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9)《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粵府辦〔201277號);

10)《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71日起施行);

11)《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粵府辦〔200836號);

12)《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粵府函〔2017280號);

13)《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粵府辦〔20141號);

14)《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粵辦函〔2015644號);

15)《江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府辦〔201925號)。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蓬江區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核與輻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災害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及重污染天氣等的應對工作適用其相對應的預案。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優先。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過程中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強化環境風險預防,提升預警能力,化被動處置為主動防范。

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同時充分發揮各鎮(街)的職能作用,實行分級響應。

依靠科技,規范管理。鼓勵開展環境應急風險管控技術、預警體系及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建立及完善環境應急專家隊伍,提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1.5.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 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事件分級依據引自《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應內容。

1.6 預案體系情況

在預案體系方面,若蓬江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由企業啟動《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企業內部的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若企業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廢水、廢氣及固廢等污染物泄漏到企業邊界范圍外時,由當地鎮(街)相關人員前往現場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告知區政府。若事件發生的后果已經達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下,由區政府啟動本預案,并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若突發環境事件已經上升到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則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啟動《江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區政府的應急救援機構轉為協助市政府開展事發現場的先期處置工作。

1.6-1預案體系關系圖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蓬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受周邊影響預計可能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區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統一指揮、協調蓬江區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現場工作組組成。

2.1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區領導任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區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各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具體如下:

總指揮: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區領導。

副總指揮: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各鎮(街)、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蓬江供電局、西江水廠、江門市應急備用水源管理有限公司。

區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區政府的應急指令;統一指揮、協調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參與較大(Ⅲ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指導、協調各鎮(街)做好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工作;負責建立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預防體系,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1)各鎮(街):負責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協助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在事發地迅速開展先期處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2)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參與制訂、修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協調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牽頭負責區環境應急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3)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落實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工作,指導、協調我區新聞媒體機構,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宣傳。

4)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全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協調和督促各成員單位做好物資儲備和調運工作。

5)區公安分局:負責指導做好劇毒化學品的貯存、運輸等工作;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及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6)區民政局:指導依法登記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捐贈。

7)區司法局: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8)區財政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明確應急工作經費(包括應急預案編制、演練、修訂及應急處置等費用)來源,通過動用預備費或調劑部門項目資金等方式保障應急經費。

9)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人員和應急物資的應急運輸工作,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10)區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

11)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重要江河湖庫及跨鎮、街道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配合制定區重點流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區重點流域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2)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3)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配合區委宣傳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和環境應急安全教育。

14)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15)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制度,在應急處置時統一調度;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通報;負責指導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管理;負責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協助災后恢復重建。

16)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參與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7)蓬江供電局:負責組織轄區內應急電力保障工作。

18)西江水廠、江門市應急備用水源管理有限公司:參與影響區內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2.2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決定;

2)協調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工作,組織做好應急隊伍、應急裝備、應急物資準備,掌握應急資源信息;

3)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評估,向區政府提出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4)向上級有關部門、區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會同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6)保持與有關應急成員單位的溝通與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承擔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區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家咨詢隊伍。

2.3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

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現場指揮官1名,根據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負責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主要職責為: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

2)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協調各部門、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開展現場應急監測并結合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4現場工作組

區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8個現場工作組,具體為綜合協調組、調查處置組、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各現場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或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專人擔任。

1)綜合協調組

由總指揮、副總指揮負責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環境應急工作。

2)調查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區公安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應急管理局、事發地鎮(街)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組織調查人員赴現場查找事發原因和污染源,開展切斷污染源和其它控制污染措施,防止污染范圍繼續擴大。

根據影響范圍和程度發出預警建議,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判斷事件級別和預警級別,并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配合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現場應急管理工作。

3)專家咨詢組

專家咨詢組主要由水污染防治、生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衛生和飲用水安全、化學品和危廢處理、水文、水利、供水、環境監測、環境評估、環境工程、環境地質等方面專家,由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按實際需要召集組成。主要職責是:

對事故風險源和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和判斷,對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協助判別事件類型和等級;

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發展態勢作出估計;

為污染源控制、現場處置、應急監測等方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指導事故后評估與應急科研工作。

4)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事發地鎮(街)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1)制訂水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并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部署、實施與質量控制;

2)統一協調現場應急監測工作,統一調配應急監測資源,統一管理應急監測數據,及時向區現場指揮部、專家咨詢組報告應急監測結果。

5)醫學救援組

由區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事發地鎮(街)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傷、病人員醫療救治、心理輔導;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6)應急保障組

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蓬江供電局、西江水廠、江門市應急備用水源管理有限公司、事發地鎮(街)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7)新聞宣傳組

由區委宣傳部、區司法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確定新聞發言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社會穩定組

由區公安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鎮(街)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機制

3.1.1信息預警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等工作,對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核實后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的110指揮中心、道路交通監控系統、“12345”市民熱線、環境質量監控網絡系統等信息收集平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預警監控的重點目標包括: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化工產業聚集區等。

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牽頭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危化品泄漏、火災救援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預警信息監控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

3.1.2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重點風險防控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查、登記,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并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應配合制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點工業園區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公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制定相關行業、領域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鎮(街)應制定本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體系。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開展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強化應急預案評審、實施及管理,完成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數據庫錄入工作,并定期維護更新,同時開展培訓與應急演練。

3.2 預警機制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藍色(IV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流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后,報送區應急指揮部審批。

發布Ⅰ、Ⅱ級預警信息:上報省指揮部同意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

發布Ⅲ級預警信息:在市政府同意后,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通過市突發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發布;

發布Ⅳ級預警信息:在區政府同意后,區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同時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發布內容。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發布應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警發布信息內容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區應急指揮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實時終止相關措施。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接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接報后要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和相關部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和相關部門應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辦熱線等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

4.2 信息報送

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分別向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應當在1小時內分別向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分別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分別上報外,應同時對可能受污染影響的供水企業報告,以便水廠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啟動水質應急處置工藝,保障供水安全。同時應當告知飲用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區域的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便于下游行政區域做好預警研判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區政府應當與下游行政區域的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建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 報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初報、續報和終報應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格式的通知》要求格式報送。處理結果報告可使用公函形式報告。報送的環境應急信息必須要素齊全、事實清楚、真實準確、內容無誤。

1)初報: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性質、基本過程、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啟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省政府組織相關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省政府成立的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省政府組織相關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政府成立的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應急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成立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向市政府報告,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送市政府同意后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現場工作組應當全部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上報區政府同意后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各鎮(街)相關部門應當全部趕赴事發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處置工作。

5.2 響應措施

5.2.1先期處置

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啟動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告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采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的鎮(街)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傷或被困人員,搜尋、撤離、安置因環境污染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污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區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區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現場工作組迅速實施現場處置,對于發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對于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中建設的導流槽、應急池,或通過緊急設置圍堰、閘壩、圍油欄等對污染物進行封堵和收集。

5.2.2專家研判

專家咨詢組對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判,由專家判別事件等級、預警級別、應急響應等級,向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5.2.3現場指揮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Ⅳ級響應后,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官,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協助現場指揮官開展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必要時,征用突發環境事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點事、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公民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地當時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的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5.2.4現場處置

區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1)調查研判。組織收集現場情況資料,調查事件發生時間、起因、基本過程、事件發展趨勢,涉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危害性和人員傷害情況;調查周邊居民區、學校、河流、湖(庫)、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情況;組織開展環境監測以及氣象、水文監測,掌握污染物擴散范圍和趨勢;組織專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質、污染程度、生態破壞和發展態勢。

2)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污染物特征、波及范圍、受影響人員分布等,組織有關部門、責任單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3)控制環境污染。根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對于水體污染物采取攔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藝等方式處置污染物;對于氣體污染物采取洗消、噴淋稀釋等現場救援措施。

4)環境應急監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制訂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可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當不具備快速監測條件、監測技術或需對污染程度、污染范圍進行精確判斷時,應盡快送至實驗室內進行分析檢測。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情況和污染物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依據。

5)現場應急處置。根據蓬江區的環境風險分析與研究,針對蓬江區境內可能發生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大氣環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固體廢物環境污染事件等情景分別制定現場處置措施。

5.2.5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轉移安置人員。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5.2.6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5.2.7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2.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2.9社會動員

區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2.10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堅持統一發布的原則,區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期間,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密切跟蹤輿情進展變化,從輿論角度評估處置方法,當出現與突發環境事件事實不符的輿情時,及時發布事件權威信息,保證事件處置情況與信息發布同步同調,最大程度消除不實輿情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對已引發不實輿情信息的突發環境事件,區應急指揮部要制定輿情應對方案,利用全媒體渠道和社交平臺,針對特定區域和人群進行信息發布和互動引導。

5.3 響應終止

5.3.1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發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3.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決定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區應急指揮部批準;

2)區應急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及處理、污染物場地修復與處置等事項。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賠償和對遭受損失的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后,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原因、造成的損失,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參與應急工作的單位或現場工作組要及時總結應急工作情況,報送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事件發生過程、應急救援處置情況、經驗教訓、事件啟示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總結報告。

6.3 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7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不斷加強環境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建立區、鎮(街道)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探索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具有應急處置能力及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環境應急專家庫并定期更新,優化咨詢機制和管理程序,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

7.2 資金保障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列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財政預算,經審批后執行。應急專項資金轉賬核算,對應急處置經費進行預先支付,待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由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資金使用結算方案,對無法追討的處置費用由財政列支。

7.3物資保障

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利用社會資源,探索多樣化應急物資儲備方式。建立區、鎮(街道)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裝備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經濟配送體系。加強應急監測設施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及防護裝備能力建設和物資儲備。

7.4交通保障

區公安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等有關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7.5 通信保障

區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部門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確保現場指揮部的聯絡暢通。區相關通信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7.6 技術保障

區政府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平臺的研發,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加快引進生態環境大數據技術,實現環境應急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提高環境應急決策的科學性。

7.7 安全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制定或建立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制度,確保緊急情況下周邊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保障應急監測人員、現場處置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7.8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應建立區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8 監督管理

8.1 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負責制定本預案應急演練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

8.2 宣傳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和環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手段,廣泛開展環境事件應急法律法規、政策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8.3 培訓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和突發環境事件預防以及應急救助教育,加強對環境應急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環境應急能力。

9 獎勵與責任

9.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個人及專家,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 責任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未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未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0 附則

1)本預案由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蓬江分局負責解釋。

2)各鎮(街)及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蓬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蓬江府辦〔201542號)自即日起廢止。

4)術語及定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響應: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應急救援:指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相關附件:

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