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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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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5003


蓬江府〔20253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上級駐蓬江有關單位:

  《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十一屆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2025520日    

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建立和健全我區人才安居保障機制,增強我區對人才的吸引力,根據《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創新和產業人才發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江人社發〔2024〕126號)、《關于印發〈江門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是指利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為我區符合條件的人才實行的安居活動。

  第三條 人才安居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服務發展、服務人才,全區統籌、分工負責,分類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住房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同志召集并主持。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稅務局、區經濟促進局、區科技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研究審議配租(售)方案、重點企業(項目)遴選條件,以及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審議相關文件及成員單位提請審議重要事項等;日常工作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全區人才住房工作,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年度人才住房配租(售)使用計劃。負責人才住房申請受理和審核,將配售人才住房的產權限制轉讓信息報送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稅務局等部門,聯系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同做好人才住房產權變動情況核查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人才安居工作有關經費,將人才安居保障資金計劃,列入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安排,落實貨幣補貼和籌措房源所需資金,監督人才安居資金使用情況。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才資格、社會保險繳納的審核工作以及相關補貼的發放業務,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年度人才安居配租(售)使用計劃。

  區國資局協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售)工作。聯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回人才未達承諾服務年限退回相應金額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國庫。

  區經濟促進局負責依據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庫名單審核人才所屬企業資格。

  第五條 人才住房的來源,包括政府投資建設、通過“限地價+競配建”方式產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籌集的房屋。支持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或園區,統一建設人才住房。支持利用存量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或企業國有資產改型為人才住房。

  配租人才住房應當適當裝修,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滿足人才居住生活需要。

  第六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實物配置與貨幣補貼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置包括減免租金租住、產權贈與、配售人才住房等;貨幣補貼包括發放購房、生活補貼等。貨幣補貼按照上級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人才住房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負責申辦配租手續,并與人才住房所有人簽訂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電費和物業費等費用由人才繳交。人才提升人才層級的,提交新的人才資格材料并經審核認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標準執行,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變。

  第八條 人才住房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負責申辦配租手續,并與人才住房所有人簽訂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電費和物業費等費用由人才繳交。人才提升人才層級的,提交新的人才資格材料并經審核認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標準執行,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變。

  第九條 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局、區經濟促進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國資局、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結合區經濟發展、產業導向、申請數量和房源情況等因素,制定人才住房配租(售)方案。配租(售)方案報區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同步實施,同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將配租(售)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條 其他經區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區政府批準的配售(租)對象,可參與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第二章 人才住房配租(售)

  第十一條 申請配售人才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區內就業創業的人才申請人才住房配售的,應與我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職工作合同(在我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實現自主創業(作為持證人領取營業執照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以在用人單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記錄為準,下同。

  在我區以外就業創業且經認定、評定或舉薦的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申請人才住房配售的,應與我市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職工作合同(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實現自主創業(作為持證人領取營業執照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二)本人及配偶,只能申請1套人才住房,不可多頭、重復申請。

  (三)本人及配偶,在居住人才住房期間不得同時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述條件的各類人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除外)可按以下標準享受優惠購買人才住房:

  (一)一級高層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7折。

  (二)二級高層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8折。

  (三)三級高層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8.5折。

  (四)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8折。

  (五)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技師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符合《江門市急需緊缺產業人才目錄》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8.5折。

  (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供地億元以上投資項目所屬企業推薦的取得本科學歷,或具備高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8.5折。

  (七)其他取得本科學歷,或具備高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準價9折。

  (八)畢業2年內,以最高學歷申請享受人才住房購買優惠的人才,可在原優惠折扣基礎上疊加其攻讀最高學位期間獲得的國家獎學金總金額相等的購房優惠。

  在我區以外就業創業且經認定、評定或舉薦的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可根據人才對應層級按本條(一)至(三)標準享受優惠購買人才住房。

  第十三條 我區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滿足第十一條第一項區內就業創業人才要求及第二項、第三項并在蓬江區無持有任何房屋產權(房屋產權指住宅或商業類公寓房屋產權,已辦理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簽視為擁有房屋產權)可申請租住人才住房,租住人才住房可申請減免一定面積的租金,超出優惠面積的部分,按照配租基準價執行:

  (一)一級高層次人才不超過120平方米。

  (二)二級高層次人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三級高層次人才不超過70平方米。

  高層次人才(頂尖人才除外)減免租金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期限屆滿后,最長可續租1年,續租期間不享受租金減免。本辦法中的高層次人才范圍,按《關于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關于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評定和舉薦辦法〉的通知》(江人社發〔2020〕32號)執行,如政策修訂按最新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江門市頂尖人才可免費提供1套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內的人才住房居住,全職在蓬江區工作滿3年后贈與個人。

  國家級領軍人才范圍,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 人才住房的贈與,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聯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提交區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人才住房所有人與申請人簽訂住房贈與合同。


  第三章 受理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每年在區政府網站或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公布配租(售)房源及方案,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或配售基準價、配租(售)對象范圍及租賃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人才住房配租(售)申請人可根據房源公示情況,結合實際需要申請。

  第十八條 審核和分配流程如下:

  (一)資料受理。按照配租(售)方案,向指定的受理機構或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對提交材料不完備的,受理機構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資格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后,發函至相關部門協查相關情況,相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協查情況,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匯總相關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人才配租(售)資格審核。經受理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審核資料不齊全的,申請人自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受理順序以補正資料審核通過為準,逾期不能補正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資格公示。通過資格審核的人員名單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區稅務局核查后作相應處理。

  (四)輪候選房。人才住房配租(售)實行輪候分配。

  依據申請時間的先后確定選房順序。申請時間的先后以受理通知信息時間為準。每位申請人只享受一次選房機會,如對備選房源不滿意,可自動放棄本期選房資格,下一期可重新申請。如申請對象放棄已確認的房源,則2年內不得申請人才住房的配租(售)。

  (五)簽訂合同。分配租賃型人才住房的,在規定的時間內,由用人單位(事業單位人才除外)與人才住房所有人簽訂配租合同,用人單位(事業單位人才除外)繳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辦理有關入住手續;分配產權型人才住房的,配售對象持相關材料與人才住房所有人簽訂購房合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負有監督人才住房使用情況并向人才住房所有人報告的義務。如發生申請單位(個人)擅自將所承租的人才住房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的,人才住房所有人按配租期間配租房屋市場租金基準價標準向申請單位(個人)追回減免租金。如申請單位(個人)在人才住房從事相關違法活動,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贈與、抵押(不含按揭),并參照《關于印發〈江門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號)有關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滿5年轉讓、贈與、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住房時,以區外就業創業人才身份享受購房優惠的需提供在江門市累計3年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其他類別的需提供在蓬江區累計3年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為0的月份不計入服務年限,未能提供的,應按未服務年限(36個月減去其社會保險繳費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月數)所占比例計算,退回相應的房屋配售基準價優惠金額,取消其再次申請人才住房的資格。此條適用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政策出臺以來享受有關優惠的對象。本條款在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后仍對人才住房配售申請人發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連續2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的,人才住房所有人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配租的人才住房,并追回欠繳租金。已配租人才住房的各類人才,如果在租賃期間因出現工作變動、違反約定等情況造成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于1個月內退出人才住房。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退出人才住房、不配合退回購房優惠或租金、申請配租(售)單位(個人)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人才安居待遇的,列入“黑名單”,對造成惡劣影響的,錄入誠信檔案,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并保留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江門市內高等院校的人才、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市屬國有企業的人才及符合條件的華僑華人,可參照本辦法向蓬江區相關部門申請配租(售)人才住房。

  第二十五條 人才住房配售、贈與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相應納稅主體承擔。配建車位優先滿足人才,可享受一定的優惠,配售流程參照人才住房配售管理,車位配售方案可另行制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保障資金由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與我市、區相關政策同類或重復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根據政策實施的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附件的申請指南及申請表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暫行辦法〉的通知》(蓬江府〔2023〕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江門市蓬江區人才住房配售申請指南

  2.江門市蓬江區高層次人才住房配租申請指南

  3.江門市蓬江區人才住房贈與申請指南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單位: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屋管理股

  咨詢方式:0750-3167013

  文字解讀http://www.htjxlbj.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3.html

  音頻解讀:http://www.htjxlbj.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4.html

  圖解:http://www.htjxlbj.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30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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